泗县大庄镇王官村,屏山镇陈刘村、大彭村,泗城镇大周村、三湾社区,丁湖镇春韩村,大路口乡大季村:
因G104泗县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34.7620公顷,经泗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G104泗县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主线路:
起点:彩虹大道(泗县火车站南屏山镇陈刘村境内);
终点:343国道(丁湖镇春韩村境内);
治超站:
东至:屏山镇大彭村耕地; 南至:屏山镇大彭村水塘;
西至:屏山镇大彭村居民点、林地; 北至: 屏山镇大彭村水渠。
收费站:
东至:大庄镇王官村耕地 ;南至:大庄镇王官村林地;
西至:104国道 ; 北至: 大庄镇王官村居民点、耕地。
养护中心:
东至:104国道 ; 南至:大路口乡大季村道路;
西至:大路口乡大季村耕地; 北至: 大路口乡大季村耕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乡镇 |
村(社区) |
总面积 |
农用地 面积 |
|
建设用地面积 |
未利用地面积 |
耕地面积 |
大路口 |
大季村 |
1.5 |
1.5 |
1.5 |
|
|
丁湖镇 |
春韩村 |
3.8520 |
3.7475 |
3.5842 |
0.1045 |
|
泗城镇
|
大周村 |
10.5102 |
8.6311 |
7.6658 |
1.8791 |
|
三湾社区 |
10.5526 |
9.0814 |
8.7285 |
1.4712 |
|
|
屏山镇 |
陈刘村 |
5.7911 |
4.4889 |
4.1132 |
1.3022 |
|
大彭村 |
1.3271 |
0.6748 |
0.1029 |
0.6523 |
|
|
大庄镇 |
王官村 |
1.2290 |
1.2290 |
0 |
0 |
|
|
合计 |
34.7620 |
29.3527 |
25.6946 |
5.4093 |
|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 24号)文件,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
乡镇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 倍数 |
安置补助 倍数 |
合计补偿 标准(元/亩) |
农用地 |
泗城镇 |
1700 |
9 |
15 |
40800 |
大庄镇 |
1750 |
7 |
15 |
38500 |
|
屏山镇 |
1700 |
7 |
15 |
37400 |
|
丁湖镇、大路口乡 |
1650 |
7 |
15 |
36300 |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泗城镇 |
1700 |
4 |
8 |
20400 |
大庄镇 |
1750 |
4 |
7 |
19250 |
|
屏山镇 |
1700 |
4 |
7 |
18700 |
|
丁湖镇、大路口乡 |
1650 |
4 |
7 |
1815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 2015]221号)规定,按下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
类别 |
补偿标准 |
||
框架 |
梁柱承重,现浇屋面,铝塑门窗,高级粉刷,水电卫齐全。 |
880 |
||
砖混 |
一 |
240砖墙,钢筋混凝土梁承重,层层设置圈梁和构造柱,现浇屋面,铝塑门窗,高级粉刷,水电卫齐全。 |
750 |
|
二 |
240砖墙承重,设置圈梁或构造柱,多孔板屋面,标准木门窗一玻一纱,中级粉刷,水电卫齐全。 |
700 |
||
三 |
240或180砖墙或土墙,无圈梁或构造柱,预制水泥桁条,简易屋面,非标准门窗,普通粉刷,水电齐全。 |
640 |
||
砖木 |
一 |
240砖墙,瓦屋面,木桁条,标准门窗,水泥地坪,水电卫齐全,外墙粉刷。 |
610 |
|
二 |
240或180砖墙,瓦屋面,木桁条或预制桁条,标准门窗,水泥地坪,水电齐全,清水墙。 |
550 |
||
三 |
240或180砖墙或土墙,简易屋面,非标准门窗,水电齐全。 |
500 |
||
其他结构 房屋 |
低于砖木三等以下的标准房屋。 |
440 |
||
厂房、 仓库 |
砖混结构 |
砖混结构,净高4m、空心板顶、砖墙 |
440 |
|
砖混结构,净高4m、石棉瓦顶、砖墙 |
390 |
|||
房基 |
有砖石基础,有钢筋砼圈梁 |
90 |
||
有砖石基础,无圈梁 |
70 |
|||
注:以上价格是指各类标准层(檐)高(2.8-3.0米)房屋的重置价格 |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各类装璜及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树苗移栽等补偿标准均按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依据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青苗补偿按水田每亩 / 元,旱地每亩 1000 元上报审批。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二)社会保障安置。
1、保障范围。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户口。
下列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1)在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耒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2)农村“五保户”仍按原供应渠道执行,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基本管理。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担保或抵押。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筹集的划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和村(组)集体出资构成:
(1)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标准为:出让、划拨土地每平方米20元。
(2)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标准为参保农民每人4500元。
(3)其他资金渠道。
(4)筹集的统筹基金利息。
4、待遇享受。根据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泗政[2008]17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或超过前款规定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在履行本办法参保程序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个人缴费,且村(组)集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发放标准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宿政秘[2013]2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发放标准为:
1、个人缴纳3600元,每人每月265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295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325元,其中基础性养老金2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90元。
个人未缴费,但村(组)集体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发给基础性养老金235元。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村(组)集体无力缴纳规定费用的,基础性养老金扣减20元,其他标准按本条规定执行。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保障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