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发文日期: 2023-08-08 08:16:04 生成日期: 2023-08-08 08: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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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丁湖镇人民政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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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管理培训方案

文章来源:丁湖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08 08:16 责任编辑:孙国庆

基本要求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含寄宿制学校食堂早、晚餐)。实行购买劳务服务的食堂,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二、 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严禁学校食堂超范围向其他学校配餐。《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食堂醒目位置悬挂公示。

三、  学校要全面履行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负总责;成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工作。

  建立并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陪餐记录。积极推进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餐费自理),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研究反馈。

五、学校要成立由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食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检查评议等工作。

六、学校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5+X”供餐(财政补助5元,“X”为学生缴纳部分),“X”的标准建议小学1.5元/生/餐,初中1.5元/生/餐(民办学校因食堂工人工资、燃料费等未纳入财政补贴,参照此标准执行),并全部纳入县级膳食资金专户统一管理,统收统支,用于食材采购。

八、学校食堂应当参加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人员管理

一、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学校每学期要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防控知识培训学习,并进行知识测试,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风险管控能力,每人每年接受培训累计不得少于20小时。

2.学校食堂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经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体检不合格、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严禁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二、学校要根据学生就餐规模配备食堂管理人员,定岗定责,关键岗位要定期轮换。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办主任,明确其工作职责及相关待遇。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食材采购

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素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建议中心校为单位组织实施“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规模较小的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商。

二、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对采购的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入库前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索取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供应方提供的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供应凭证和相关文件,按要求进行台账登记。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建立食品验收制度。学校食品原辅材料验收应实行“三人制”和“轮值制”,“三人制”需含一名教职工代表轮流参与验收。验收时,要如实准确记录原料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六)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中心校中学制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堂食材供货商准入、退出制度和供货商评议制度,并严格执行。

食品贮存和加工

 学校食堂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类存放,做到生熟分开、荤蔬分开。食品库房不得存放非食材类物品。严禁有毒有害类物品进入学校食堂。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应设置出入库台账,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先购先用。规范填写出入库登记表,保障食材使用的合理性和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学校食堂应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功能间制度及从业人员操作须知等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学校食堂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洁食品处理区设施、设备,保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渍,墙壁和门窗无污渍、无灰尘,天花板无霉斑、无灰尘;定期清洁就餐区的空调、排风扇等设施或物品,保持空调、排风扇洁净,地面无污渍。

学校食堂应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七、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八、积极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视频厨房”,食堂的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要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食品供应

一、学校要制定每周带量食谱、每日带量带价食谱,并及时公示。县学生营养办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学校带量带价食谱及公示情况。

二、加强学生就餐管理。陪餐领导要提前到达餐厅,指导做好开餐准备。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三、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学校餐厅应设置洗手池,配备洗手液,严格执行餐前洗手。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要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四、加强餐厅文化建设。学校餐厅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光盘行动等宣传材料。持续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应急事件处置

一、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六)积极开展师生心理疏导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心理干预。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