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
1.申请。由户主或个人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
2.审核、公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安徽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7天,公示要有现场照片等记录。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社救平台临时救助模块报市民政局审批;有提出异议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或申请人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不予救助,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3.审批。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通过省社会救助平台临时救助模块报市民政局备案;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市民政局审批。
4.发放。市民政局按月(审批量多时可按半个月)统计汇总临时救助发放清册,通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下拨到申请对象市民卡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公示等环节,填写《诸暨市临时救助紧急程序审批表》(见附表),按照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先行救助,同时告知市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原则上不再作经济状况核对。
三、办理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下列两类情形,可以申请获得临时救助:
1.急难型:当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各类急难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2.支出型:当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时,原则上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四、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别、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确定。为了确保临时救助的公平性,此次《办法》原则上要求相同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实行相同救助标准。为此也统一了全市城乡救助对象的标准和程序。“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只要困难程度相当,救助的标准就是一致的。而且在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投入的基础上,我市将救助的最高标准从以前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提高到了10倍。”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扣除各种保险、救助和捐助外,一个年度内自付费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进行救助;自付部分在8-10万元(含8万元)的按照8倍救助;自付部分在6-8万元(含6万元)的按照6倍救助,以此往下类推。
对于因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最高按照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进行救助。其中上本科和大专院校的救助按6-8倍进行救助;中专和高中的救助按4倍进行救助;其他的救助按2倍进行救助。
符合突发灾害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影响到基本生存的,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10倍进行救助,其他情况救助在6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