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 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皖财教〔2021〕710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 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财教〔2019〕1142 号)、《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教体 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宿财教〔2022〕23 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 助经费),是指中央、省和县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 展的补助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 国家 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 中的第 5-6 位(区县 代码)为 01-20 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中的第 13-15 位
(城乡分类代码)为 111 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 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
监督 ”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
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 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 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 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县 按 5:5 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 国家基础标准,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
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全国 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 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 650 元、普通初中每 生每年 850 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 照寄宿生年生均 200 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 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 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
由中央、省与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分担比例为 8:1.6:0.4。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 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 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 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 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 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
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
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
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 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按规定比例分担。
4.对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中央财政给予综合 奖补,奖补资金根据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等绩效因素核定,
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二)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 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按规定据实结
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按照 5 元/天.人的国家基础标准安排经费,其中中央按 照每生每天 4 元给予定额奖补,省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天 0.8 元给予定额奖补,县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天 0.2 元给予定额奖 补。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 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
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五条 各校应当于每年 1 月 5 日前向县财政、教育部
门报送当年补助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 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
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校义务教育工作 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六条 学校、学校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 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学校相
关部门按照经费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及时支付。
第八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 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 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
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 财政局、教体局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 担的资金;合理界定学生补助比例,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合 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 办法,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 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统筹 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县有关部
门要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条 财政局、教体局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 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 校运转的实际情况, 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 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
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
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教体 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 合本县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 度计划,按照我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上报市教体 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教育
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 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 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 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
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
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局、教体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 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
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局会同教体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 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 ”
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
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
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 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 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负责解释。各 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乡镇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管理
办法,报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