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至少十个工作日)
2.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预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
3.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
4.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预公告发布至少十个工作日后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5. 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6. 公告期间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环保部门进行是否涉及污染土地审查、人社部门出具失地农民社保情况说明、财政部门预存征地款、出具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未动工无信访审查意见、林地审查意见等。
7. 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和用地审查报告、县政府出具征收土地请示后随卷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审查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报批费用后经市规委会同意取得用地批复。
8. 土地征收经省(国务院)批准后,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作为国有土地储备用作项目建设。
(注:该流程适用于用地单位选址时土地未经批准征收,仍为集体土地。用地单位选址时若土地已被征收,则可直接通过招牌挂或划拨方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