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事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病患者: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
4.申请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残疾证、因病或长期生病等产生的医疗费支出凭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5.办理流程:
个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民政所(街道社会事务中心)受理、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系统核对、民主评议、初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发放低保证,政府网站长期末端公示;
6.办理时间、地点: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内(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联系方式:0557-7991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