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小额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加强小额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宿民发〔2023〕109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做到应救尽救。
二、救助对象
对具有我县户籍或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小额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
四、救助程序
小额临时救助按照居民申请,镇民政所(街道社会事务中心)受理、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小额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有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小额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小额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求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小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初审
镇民政所(街道社会事务中心)受理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三)审核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查民政所(社会事务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等,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对通过审核确认的小额临时救助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镇(街道)财政所要强化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对小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规范,档案材料齐全的(或在规定期限内能够补齐所需材料的),及时拨付资金,否则不予拨付。
临时救助备用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也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助等方式。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五)办理时限
小额临时救助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财政拨付时间)。在紧急情况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简化确认手续,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的,应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齐全部所需材料。并按月整理汇总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报送县民政局进行备案。
五、管理保障
(一)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小额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将小额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表,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小额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小额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二)资金保障。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各镇(街道)要保证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充足,对前期拨付到各镇(街道)的备用金,在使用后不足2万元的,各镇(街道)可根据小额临时救助工作现实需要,再次提出申请。县民政局根据各镇(街道)申请情况以及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使用情况,商同县财政局,适时给予补充。
六、附则
各镇(街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镇(街道)小额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并报县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