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填写《出生入户申请表》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对收养年满14周岁以上人员的,按照补录户口实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