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半护理、全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1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5%以上。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异议或了解不清楚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