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泗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泗卫健﹝2019﹞26号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会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医疗执业风险,增强医务人员责任心,促进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5〕6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执业风险分担统筹资金(以下简称“医疗风险金”)的筹集:统筹资金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按当年医疗总收入的1%计提。
二、医疗风险金的管理:由县卫健委会计管理中心专账管理,统筹使用。年度内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发生超支的,从当年的医疗支出中列支。
三、医疗风险金的使用:坚持“风险共担”原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医疗纠纷后(包括因疫苗引起的纠纷),医患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判决书,作为支付赔(补)偿款的依据。
赔(补)偿款由医疗风险金、当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当事人共同承担。因技术问题、医疗意外及开展新技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诊疗过程无差错)出现问题,赔(补)偿款全额由医疗风险金支付。医方赔(补)偿款根据医学、司法鉴定结论按比例支付,没做鉴定的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讨论判定医方的责任程度并按比例支付,医方支付赔(补)偿款分别由当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10%、分管负责人承担10%和当事人承担80%,医方支付赔(补)偿金额以外的赔(补)偿款从医疗风险金列支。
四、医疗事故处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健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并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疗风险金不予支付情况:不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严重违反诊疗规范造成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赔(补)偿款分别由当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10%、分管负责人承担10%和当事人承担80%。
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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