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推进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泗县推进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泗市监〔2021〕14号
各股、室、队,各电梯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宿州市推进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研究决定,在我县推行电梯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泗县推进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泗县推进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改革试点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和按需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
二、改革试点目标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三、改革试点内容
(一)开展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 和按需维保模式改革试点。
1.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
(1)电梯维保单位采用信息化管理,根据维保电梯的质量安全状况及自身维保能力和水平,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制定优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如:乘客关心的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
(2)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2.实行电梯维保备案
按照《宿州市推进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泗县从事电梯按需维保业务的单位一律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到市局履行备案程序,并将单位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持证人员等信息录入宿州市智慧市场监管系统,完善一级救援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将电梯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在网上一并公示。备案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将电梯维保业务挂靠、转包、分包或逾期不更新应急救援信息的,将取消在县开展电梯维保业务。
3.稳步推进“物联网+维保”
(1)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具备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相关电梯使用单位,按照附件1-1向市局提交申请书,经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批准实施。对实施“物联网+维保”模式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4.申请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的条件、程序、要求和终止情况按照附件3执行。
(二)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
1.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周期
新安装电梯的确认时间为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日以后新安装电梯检验检测周期调整为:
(1)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2)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3)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4)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截至到2021年3月1日止,使用15年以内的电梯检验检测周期调整为:
(1)上年度已检验合格的电梯,自2021年度开始实施电梯检测。检验检测周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上年度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本年度继续实施检验直至检验合格。自检验合格的下年度开始实施电梯检测。检验检测周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3)对于已办理使用登记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必须开展一次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述电梯使用年限以使用登记证记载时间计算,文中所述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均不包括本数。
2.确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电梯检验机构。检验由当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若当地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完成电梯定期检验。
(2)自行检测机构。开展按需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申请自行检测本单位所管理、维保的电梯,其资源条件、质保体系、业绩条件需满足附件4《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要求,并按照附件1-4填写《电梯自检申请书》,由市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3)社会检测机构。依法取得总局资质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在泗县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检测单位需在宿州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检测仪器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总局意见要求并填写《宿州市电梯检测单位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经市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纳入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大数据监管系统,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检测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4)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检测能力的,且无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测的,试点期间,公益性检验机构要继续承担检测工作。
(5)公益性电梯检验机构应积极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可以承担电梯检测工作。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试点县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四、工作职责
(一)市场监管局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电梯改革试点宣贯,及时协调、报告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强化对改革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及安全主体责任和维保单位的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责任落实,严厉查处一批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维保不规范导致的电梯故障率高、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违规行为,把电梯故障率、群众投诉率降下来,把群众对乘梯的满意度提升上来,保障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有序展开。
(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
1.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电梯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总局《意见》中关于电梯责任险的相关要求,提高风险责任意识,应积极主动购买电梯责任险。主动申报电梯检验检测,将电梯维保计划、检验检测结果及时公示在小区宣传栏或电梯轿厢等醒目位置,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主动监督维保单位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对维保单位反映的故障电梯及时进行维修、更换部件,降低电梯故障率。不得故意压低正常市场检验检测、维保价格,严禁向电梯检验检测、维保单位索取回扣费用;要在检验检测有效期截止前,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申报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整改结果经检验检测单位确认后,及时换取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维保单位。对保障电梯安全性能负主体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应主动报告电梯检验检测信息,配合使用单位申报检验检测工作。严格遵守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禁恶性低价竞争、业务转包分包、以修代保。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1.检验机构。要认真领会总局、省局、市局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积极承担试点区域检验工作。改革试点电梯检验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可以根据检验项目的调整情况及本地实际,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认真梳理我县电梯检验数据,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报告县局并要做到应检尽检,并做好检验的兜底工作。
2.检测机构。要积极与监管部门联系,掌握试点区域电梯检验检测数据动态、检测业务和收费标准,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或参照《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执行,可以通过帮助使用单位购买保险等方式予以优惠,不得低价恶性竞争或强行提高价格收费。参与改革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完成检验、检测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符合总局《意见》中《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的要求。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注意收集电梯故障次数、一次检测合格率、困人次数、救援到达时间、维保人员配合能力等数据信息并及时报告县市场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改革期间,电梯安全平稳运行,故障率逐步下降,困人次数逐步减少,实现改革目标。
(二)强化宣传,全面准备。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宣传,正确宣传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提高电梯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的社会知晓度,增强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维保、检验、检测行为,提高维保、检验、检测质量,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实施强制退出机制。
附件:1-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
1-2.按需维保电梯清单
1-3.关于上报电梯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的报告
1-4.电梯自检申请书
2.宿州市电梯检测单位备案申请表
3.开展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和按需维保模式改革试点条件
4.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
附件1-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
(XXX)监督管理局 :
兹有 (电梯维保单位)试点按需维保项目共 台电梯(明细清单附后),我单位根据电梯实际情况及维保说明书,制定了针对性的按需维保方案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已经使用单位同意并进行了公示。经确认,符合《宿州市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和按需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所有条件要求,特申请对以上电梯开展按需维保试点。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维保方案开展试点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如发生退出试点相关情况,我单位愿意及时退出按需维保试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我单位对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章): 使用管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按需维保电梯清单
使用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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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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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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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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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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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承保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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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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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代码 |
电梯品种 |
安装位置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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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关于上报电梯按需维保试点项目的报告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 (电梯维保单位) 向我局提交了 ( 使用单位名称 ) 共 台电梯(详见附件:电梯按需维保试点清单)按需维保的试点申请,经我局审核,试点条件和提交的材料均符合《宿州市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和按需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建议同意其按需维保试点申请。
特此报告
×××县区(园区)市场监管局
××××年××月××日
附件1-4
电梯自检申请书
一、自检机构(含自检人员)基本情况;
二、试点方案;
三、自检工作质量承诺书;
四、拟开展检验改革试点电梯;
五、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自检试点,并配合省、市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自检试点工作。
自检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名):
附件2
宿州市电梯检测单位备案申请表
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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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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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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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项目 |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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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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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公地址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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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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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人员证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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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申明:信息备案表内容填写真实,该检测驻点已纳入我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在检测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保证检测质量,对电梯检测质量负责。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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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开展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和按需
维保模式改革试点条件
一、申请开展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项目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用非公共聚集场所的曳引驱动电梯;
2.具有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能够有效记录电梯运行次数、运行时间、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数据并实时传输到宿州市智慧市场监管系统-电梯智慧管理系统;
3.上一检验周期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投保了电梯安全责任险。
(二)参与试点项目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B级以上电梯安装维修改造资质;
2.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
3.有高于国家标准的维保服务标准,并进行自我声明;
4.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符合率高于90%;
5.维保单位在安徽省内维保电梯数量超过1200台。
(三)参与试点项目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试点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有独立专业管理部门或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电梯,责任主体明确。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2.依法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二、申请开展按需维保改革试点的程序
(一)拟参与试点的维保单位,根据电梯实际情况及维保说明书,制定针对性的按需维保方案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至少包含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按需维保方案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电梯属于多业主共有的还应在电梯轿厢内、基层电梯候梯厅进行公示。
维保质量目标承诺中故障率是指统计试点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平均每台电梯每运行10000次,由于设备本体原因造成的故障次数;停梯时间是指统计试点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由于设备本体原因造成电梯停梯至恢复正常运行所用时间的平均值;救援时间是指统计试点项目范围内所有电梯,6个月内电梯困人后接到报警至到达被困现场所用时间的平均值。
(二)维保单位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交按需维保方案、维保质量目标承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附件 1-1)、按需维保电梯清单(附件 1-2)以及相关见证资料备案,经审核后报送市局。
(三)市局同意后签署意见并报送省局。同时,在市局官方网站上公布试点项目清单(含维保工作标准、维保质量目标承诺)。
三、按需维保试点的具体要求
(一)申请主体。满足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可申请。
(二)维保项目。已进行物联网远程监测的维保项目,现场维保时可按需维保,但应保证物联网监测和现场维保项目覆盖 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全部维保内容;
(三)维保周期。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维保记录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
(四)远程监测故障处置。对于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测的故障按照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保养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进行分级分类,并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五)市局在开展电梯维保单位质量监督抽查时,对每个试点单位按需维保的电梯至少抽查1台。
四、按需维保试点中止情形
(一)参与试点的维保、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的;
(二)不再满足试点申请条件的;
(三)试点项目发生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提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五)经查实因为维保质量差而多次被投诉举报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况。
附件4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
从事电梯检测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符合本要求规定的条件。符合本要求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且仅可以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
一、人员
(一)持有电梯检验员或者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检验人员)至少8人,其中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至少2人;
(二)任命至少2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检测责任师,从事检测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
(三)检验人员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且执业单位为所在的使用、维保单位。
二、检测仪器具有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并且应当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一)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1台;
(二)钢丝绳探伤仪器,1台;
(三)限速器测试仪器,1台;
(四)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三、质量保证措施
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
(一)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发展与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
(三)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
四、业绩要求
在安徽省内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少于1000台,并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实的维护保养质量投诉。
五、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具有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六、法规规范
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科,县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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