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泗县公共租赁住房

作者:许轶 发布日期:2022-05-17 10:38 信息来源: 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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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推进新型城镇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泗县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县房管中心为农业转移人口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有那些

答: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政府规定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那些条件

   答:(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1.参加工作未满5年;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城区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城区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连续交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需要那些材料

答:(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收入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4.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5.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低保、残疾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及婚姻状况证明;

3.录、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录、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7.其他必要证明。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有几种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采用不同的保障方式。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泗城开发区、街道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申请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并协助做好收入和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4平方米、7/平方米标准发放,其中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4平方米、9/平方米标准发放。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4平方米、7/平方米标准发放,其累计申请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4平方米、7/平方米标准发放,其收入应符合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且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备案证明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是多少

答:(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4/平方米/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以下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2/平方米(其中低保家庭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租金标准为:“自公租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享受两年4/平方米/月的保障标准,超过五年保障期限按市场价收取”。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4/平方米/

七、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和家庭人口是如何认定

答: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因求学、入伍等原因,将户口临时迁出的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八、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如何认定

答:(一)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其它所得。

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又是如何认定?

    答:(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5.依房屋买卖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二)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协议离婚涉及房产的按协议约定认定住房面积);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房屋,按拆迁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十、其他规定?

答:1.公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等程序按照《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17〕147号)执行。

2.城区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为一人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

3.新就业无房职工按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进行保障工作满5年后,实物配租的,按市场价收取租金,享受租赁补贴的,予以取消

4.名下有15万元以下轿车的(按新车价格认定),按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进行保障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