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29 16:26:26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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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泗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2010〕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0528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泗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县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内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留足绿化用地。各类用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32%

2、新区开发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3、占地80公顷以上和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4、学校、医院、疗养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文化卫生、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其他单位不低于35%

5、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40%

6、溪流两岸、河滩绿地及公路两侧应按规划进行绿化;城市绿化专业苗圃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城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绿线”管理制度,根据道路性质,区位不同按规划设计采取不同的宽度建设绿带,绿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路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0米;

2、城中心区主要出入口的快速干道绿带宽度不少于30米;

3、主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5米,次干道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10米,支路外侧绿带宽度不少于5米;

4、城中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单位庭院用地等,以现状“绿线”划定保护线。规划区内未绿化绿地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控制线。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先征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竣工后,县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单位按高于所缺面积在指定地点异地绿化建设,或者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所交的异地绿化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绿化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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