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泗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2010〕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泗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泗县城市管理局是泗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店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造型、充气装置、彩旗、条幅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外部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绘制的广告。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资格核准、内容审批和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公安、价格、文化、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县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设置一般规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和损害市容市貌。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鼓励使用新科技环保型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城市主干道两侧的楼顶、楼体广告应当采用高档材料并以LED等先进光源加以亮化,增强广告媒体的外形美感,逐步取缔低档劣质材料制作的广告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消防通道、占用盲道的;
(四)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上的;
(六)在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交通护栏、桥梁护栏等栏杆上的;
(七)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八)在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上的。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禁止设置下列户外广告:
(一)在城市中心区设置大型高架广告;
(二)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户外广告;
(三)在6层以上建筑物楼顶设置非镂空户外广告;
(四)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户外广告;
(五)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
第十一条 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汽车、出租车车身广告,须符合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并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经泗城镇或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在居民区相应位置设置公共广告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广告栏内容应定期更换,版面保持整洁。
各类招贴广告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第十三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或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实行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制度,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
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设置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
(三)证明户外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
(四)设置方案(含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等说明)及其样稿;
(五)设置场地平面位置图、景观效果图;
(六)场地及承载物使用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
(七)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相应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等全县性重要商务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布局定点等相关手续。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全部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载体形式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者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申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空置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应由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拆除。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批准设置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安全、完好、整洁、美观。遇大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并在规定时段内开启;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和设施,应及时向设置者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设置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完毕。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因拆除给设置者造成损失的,拆迁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限期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情况,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各类广告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清理。
第二十七条 偷盗、故意损毁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阻挠、妨碍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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