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泗政〔2010〕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是打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为切实保护创建成果,提高全体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确保城市绿化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率,使“爱我泗县、绿我家园”成为每一个市民的自觉行动,按照《中共泗县县委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的决定》、《泗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城区干道绿化和街巷绿化。城区道路、街巷两侧沿街机关、团体、社区、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户、住户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住地所有人、店铺经营人等发生变更后,包保责任自然顺延至变更后的所有人、经营人。
(二)公园绿地、城市节点街头绿地。建设和缺陷养护期满后,县园林主管部门按照“管养分离、管干分离、作业放开”的要求,通过开展认养、公开招标等形式将养护作业推向市场,认养和中标单位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绿地周边单位或商、住户按第(一)项执行。
(三)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泗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实施方案》和《生态绿环、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中规定工作内容的单位为责任单位。绿环、廓道周边单位或商、住户按第(一)项执行。
(四)垂直绿化和单位、小区绿化。《泗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责任单位。
(五)其他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确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责任范围
城区干道和街巷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门前和沿街围墙或建筑物长度范围内的绿化苗木,以及左侧相邻单位共用墙或建筑物前的绿化苗木。绿地、绿环、廊道等周边单位或商、住户的责任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划定。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单位、小区绿化和垂直绿化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其竣工、承建或具有所有权的绿化工程、绿地、苗木。
三、责任义务
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签订《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见附表)。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保护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做好日常养护,同时对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负有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等责任,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保证责任范围内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等对树木生长不利的行为;
(二)依树搭棚、圈围树林、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等影响树木生长或树容树貌的行为;
(三)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
(四)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五)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等严重破坏树木的行为;
(六)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的行为;
(七)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的行为;
(八)其它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四、表彰与处罚
(一)责任范围内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100%等保护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单位、小区、生态绿环、生态廊道、垂直绿化等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给予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曝光,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
城区干道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不到标准的,参照上述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三)城区各社区辖区内的街巷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给予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给予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除上述规定补植、修复外,对责任单位进行曝光,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四)公园、城区节点街头绿地在缺陷养护期内,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不予以验收,责令立即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缺陷养护期一年,对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按合同给予处罚外,责令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缺陷养护期一年;未达到60%的,园林主管部门不予接收,责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分管人通报批评,缺陷工程进行重新招标。
公园、城市节点街头绿地验收合格移交园林部门管理后,认养、中标养护等责任单位的奖惩,按县园林主管部门精细化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反本规定,其它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1、翻越花坛、护栏、坐卧践踏花草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处三元至五元罚款。
2、在公共绿地内放牧、放养宠物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造成苗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3、摇树、爬树、攀树、采果、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造成不利树木生长等后果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4、在街头绿地、公园、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料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由专业管理单位负责清理的,应按规定支付清理费。
5、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在树木下摆设摊点、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市容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树木毁坏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6、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剥皮挖根、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依法赔偿损失。
7、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依法按树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盗伐、滥伐树木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所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未经园林部门同意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10、其它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损坏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遭受严重破坏的,视其程度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挂黄牌警告、新闻曝光、报其上级部门取消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其他
每年6月对县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本办法由县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表一
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城市干道和绿地、绿环、廓道绿化周边)
基本情况 |
道路或绿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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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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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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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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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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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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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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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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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树木 |
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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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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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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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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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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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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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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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诺 |
承诺一定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管理人员,认真管理所包保的绿化苗 木,并保证做到如下几点: 1、保持树木正常生长,不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 2、不影响树容树貌,不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 3、不破坏树木生长环境,不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 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 4、不危害树木,不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 5、不破坏树木,保证机械、车辆不撞伤、撞倒树木; 6、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 7、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 8、对破坏苗木、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和案件,保证积极主动劝阻、举报、检 举、揭发和协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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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工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由城区干道两侧沿街或绿地周边机关、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商户、住房等绿化包保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
2、本表格一式四份,分别由责任人、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
门、县创园办保管。
附表二
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城区街巷绿化两侧)
基本情况 |
社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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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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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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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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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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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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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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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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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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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树木 |
品 种 |
|
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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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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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株数 |
|
总计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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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诺 |
承诺一定积极配合各部门管理人员,认真管理所包保的绿化树木,并保证做到如下几点: 1、保持树木正常生长,不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 2、不影响树容树貌,不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 3、不破坏树木生长环境,不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 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 4、不危害树木,不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 5、不破坏树木,保证机械、车辆不撞伤、撞倒树木; 6、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 7、对破坏树木的行为和案件,保证积极主动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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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社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由城区街巷两侧沿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
位、商户、住房户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人、县城市管理部门、县创园
办保管。
附表三
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城区街道社区)
基 本 情 况 |
社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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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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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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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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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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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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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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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树木 (共 株) |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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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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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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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承 诺 |
我社区承诺一定按照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养护管理该街道的绿化树木,确保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0%以上。若达不到标 准,愿按照《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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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负责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由城区街道社区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城管局、县政府、县创园办保管。
附表四
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单位绿化)
基 本 情 况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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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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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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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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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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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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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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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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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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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树木 (共 株) |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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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绿地 |
草坪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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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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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块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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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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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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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承 诺 |
我单位承诺一定按照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养护管理我单位庭院绿化,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0%以上,达到县级园林式单位标准,并接受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 理。若达不到标准,愿按照《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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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由单位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县创园
办保管。
附表五
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小区绿化)
基本情况 |
小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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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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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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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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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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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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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树木 (共 株) |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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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绿 地 |
草坪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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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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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块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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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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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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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一定按照县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养护管理我小区绿化,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0%以上,达到县级园林式小区标准,并接受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若达不到标准,愿按照《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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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由小区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县创园
办保管。
附表六
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生态绿化、生态廊道绿化)
基 本 情 况 |
绿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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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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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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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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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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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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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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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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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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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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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树木 (共 株) |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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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绿 地 |
草坪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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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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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块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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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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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承 诺 |
我单位承诺一定按照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养护管理我单位承建的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确保成活率、保存率达到 90%以上,并接受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若达不到标准,愿按照《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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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由单位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县创园
办保管。
附表七
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垂直绿化)
基 本 情 况 |
绿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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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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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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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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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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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人员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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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墙虎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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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承 诺 |
我单位承诺一定按照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养护管理我单位栽植的爬墙虎,确保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0%以上,并接受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若达不到标准,愿按照《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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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创建省级园林县城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由垂直绿化责任单位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县创园
办保管。
关于印发泗县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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