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31 16:48:57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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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发〔2015〕25号


泗城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严格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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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宿政发〔200915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泗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财政、建设、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城市居民所缴纳的清扫保洁费与垃圾处理费归并征收。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收;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上年末在册(不含离退休人员)人数计收;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各营业场所按垃圾产生量计收,按产生量计收有困难的,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五)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等按摊位计收;  

(六)机动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七)宾馆、旅店按床位计收;

(八)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吨或工程建筑面积计收。  

前款未涉及的单位,按照从业人数计收。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收取方式:  

(一)城市居民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厂代收;  

(二)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时统一代扣;  

(三)街巷道路两侧的商业门点,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征收;

(四)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代收;  

(五)集贸市场及其它专业市场的垃圾处理费,由其主管单位代收;  

(六)建筑工程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建设主管部门代收;  

(七)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分别列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  

(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前款所列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征收,收取的费用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支付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定。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垃圾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垃圾处理量,出具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县财政部门根据意见书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五条 县物价部门应会同县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费用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物价局和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卫有偿服务费征收标准

 

 

泗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卫

有偿服务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数6/·月(其中:垃圾清理清运费3/·月;处理费3/·月)。

二、学校:

1. 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2. 高中,按在校师生人数,1/·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3. 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师生人数,2/·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三、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2/·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2/·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五、医院按职工人数和住院床位收取,职工2/·月,床位2/·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

六、餐饮、小吃按桌位收取,50/·月。

七、旅店、宾馆按床位收取,10/·月。

八、广告、装璜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收。

九、商场、娱乐业、门面店铺,按营业面积,0.3/·月。

十、超市、经营摊点、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5/·月。

十、机动车辆5/·月。

十一、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1‰计收,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项目免收。

十二、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按垃圾量,50/吨。

十三、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52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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