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精准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30 20:37:48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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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精准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泗政办发〔2016〕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精准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9月29日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        

 

 

                                   泗县精准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扶贫到户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最大限度发挥好扶贫项目资金带动贫困户脱贫作用,实现精准脱贫“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泗县人民政府实施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到户扶贫资金是指县政府安排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改善居住条件,享受社会基本保障、教育、就业等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全县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户。

第四条  扶持方式:贫困户扶持资金可根据贫困户具体情况采取直补到户或物化补助等方式,但必须尊重贫困户本人意愿。

第五条  扶持标准:对发展种养业的贫困户,原则上每户当年扶持资金不超过5000 元;对其他到户扶贫资金补助标准和条件按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申报。对于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按照相关产业的申报流程进行;对于其他惠民到户扶持资金按照各业务牵头单位要求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七条  审核。当地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帮扶干部对扶贫到户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实地调查核实,主要审核该贫困户拟申请到户项目和资金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属实,当地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帮扶干部对贫困户实施到户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批复。各业务牵头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对贫困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认。需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要提交批复。

第九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局依据业务牵头单位和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资金数额,将扶贫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拨到县农村财政管理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贫困户。实物补助的扶贫到户项目,物资发放到位后,农户要签字确认。

第十条  档案管理。扶贫到户项目所在的村,要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各个环节,建立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检查、审计查阅。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县扶贫办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到户项目检查,核实项目申请、项目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对到户项目组织实施到位、群众积极性高、扶贫效益明显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对组织管理不到位、效益差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骗取扶贫到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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