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泗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泗县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泗政秘〔2016〕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调整后的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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