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8-08 15:51:44 信息来源: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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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泗政办发〔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2016年6月9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8日

                              

                                     泗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为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收标准: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泗县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

2.机关、企事业单位:按2元/人•月标准征收。

3.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元/人•学期标准征收。

4.高中、职高等:按在校师生数1元/人•学期标准征收。

5.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2元/人•月标准征收。

6.医疗机构:按职工人数和住院床位数征收,职工:2元/人•月,床位:2元/床•月。

7.商场、门面:按营业面积0.3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其中:门面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每月20元标准征收;集贸市场、固定经营摊点,按营业面积0.5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经营广告装潢、蔬菜、水果、花卉,按营业面积1.0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餐饮、小吃,按营业面积2.0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夜市、早点,按营业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月标准征收。

8.宾馆、旅店:按床位数5元/床•月标准征收。

9.营运机动车:大型车辆按5元/辆•月标准征收,小型车辆按2元/辆•月标准征收。

10.建筑企业:按渣土量8元/吨标准征收。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建设项目免收。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及方式

征收主体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收方式采取代征和直接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环卫代清代运等有偿服务费停止收取。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1.对城区特困低保户及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2.对单位能自行收集和运输自身产生的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免收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应全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生活垃圾的,减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相关要求

1.本征收标准由县物价局、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2.本征收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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