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2 15:57:48 信息来源: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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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秘〔201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9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        


                                     泗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通告、意见和通知等。

第四条  政府部门制定的通报、请示、纪要等公文;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内部管理有关文件;发布的通知、公告、实施方案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属本办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由部门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是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六条  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在印发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

(二)政府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后,编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号(以下称规审号);

(三)政府部门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文件号,另载明规审号,予以印发,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五)部门办公会会议纪要;

(六)制定依据。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八条  对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合法的,予以登记,编制规审号,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需要修改的,出具审查意见函,由报送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结束的,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规审号由三部分组成:泗县规审-XXXX-XXX。其中,“XXXX”为发文年份,“XXX”为登记流水号。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条  政府应在其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专栏,集中公布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按规审号及时公开发布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没有建立网站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政府法制机构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加强对“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三统一”制度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应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将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格式由县法制办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