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泗政发〔201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6月9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
泗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6〕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报请县政府研究批复的有关规划、计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县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县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县政府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县政府领导审签之前,承办单位应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函;
(二)重大事项方案;
(三)重大事项背景材料,包括领导批示、调研情况、方案拟制过程等;
(四)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以及按规定举行听证的材料;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承办单位认为重大事项按规定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的,应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六条 县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
县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是否属县政府决策权限;
(二)承办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以及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三)重大事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
(四)重大事项方案是否存在适当性、可操作性方面的严重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法律事项。
第八条 县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九条 县法制办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补充材料、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条 县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县法制办认为重大事项方案在适当性、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提出承办单位予以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一条 县法制办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县政府办。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县政府办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议题库,或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违法或部分违法的,承办单位负责修改、规范后,将重大事项方案连同修改情况的说明送县政府办、县法制办,由县政府办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上会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县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与县法制办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审查单位、会议承办单位违反法定程序,不严格履行职责的,按照《泗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开发区)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依照本规定执行。
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确定重大事项范围,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合法性审查任务相适应。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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