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道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6 14:45:43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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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村级道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鉴于我县村级道路建设项目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级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管工作责任

(一)乡镇政府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工程建设质量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工作,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落实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质量监督与巡查,并根据巡查结果,负责质量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支持群众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工作,组织监理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负责。乡镇村级道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向县交通运输局质监站备案。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要实施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提高监理质量。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各乡镇村级道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县交通运输局派驻质量监督员和技术指导员对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定期对全县村级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及时发布质量问题通报和质量预警信息,并通报业主,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一)严把建设标准关。村级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县交通运输局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泗县农村公路村级道路建设标准》(泗交字〔2017262号)文件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二)严把工程材料关。水泥、黄砂、碎石等材料进场前要经乡镇分管负责人、监理人员和义务监督员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禁用。做好级配碎石和水泥混凝土的标准试验,加强施工配合比控制和路面混合料的检验检测,保证水泥等材料用量。

(三)严把施工队伍关。业主单位要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监管,严格施工机械和施工技术人员配备,采用强制式拌合设备和排式振捣器等设备,确保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和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到位。对施工机械和技术人员力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偷工减料、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严把工序工艺关。坚持上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准实施下一道工序和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不准采用的原则,加强路基和路面基层的监控。路基处理和路面基层完成后,要及时报业主单位进行中间阶段检测验收。凡路基未经处理或未达到规范要求的,不准进行路面基层施工;未按要求铺筑路面基层或基层未达到规定厚度与规范要求的,不准进行路面面层施工;路面面层在浇注前必须严格检查模板高度和基层的平整度,杜绝基层路拱设置超过规范要求,保证路面面层厚度和强度达到规范标准。

(五)严把工程验收关。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管工作制度

(一)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各乡镇要积极推行媒体监督、人大代表监督、政协委员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方式,构建有效的综合监督网络。工程项目要推选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群众代表作为义务质量监督员参与质量监督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工程材料、施工工序、技术指标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公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规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投诉电话等,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义务质量监督人员名单要及时报县交通运输局质监站备案。

(二)实行质量奖惩制度。坚持把质量水平状况作为对村级道路工程成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质量整体水平考核评定工作,实行奖优罚劣。对质量监管严格、质量整体水平较高的予以通报表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施工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情节处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发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未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视情节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实行示范创新制度。各乡镇、县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培植和树立质量管理严、工程质量优的示范工程,并依托示范工程,探索和总结质量管理经验,组织交流与推广,以点带面,推进质量水平提升。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推广适合村级道路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

 

 

 

201712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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