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0 13:28:24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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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泗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性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宿政秘〔2015〕234号)和《宿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宿民发〔2017〕1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具有我县户籍或符合县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县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五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泗县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比照医疗救助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0元、40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9倍和10倍救助。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6倍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县民政局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受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受理;符合泗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七)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审批。县民政局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打卡发放。对审批后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乡镇(开发区)可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小额救助审批

在乡镇(开发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可由乡镇(开发区)负责直接受理、审核、审批,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解决,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乡镇(开发区)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月上报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财政投入为主、以社会捐助、慈善劝募等渠道筹集为补充。县财政局根据乡镇(开发区)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做好临时救助资金财政预算。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申请,预拨部分临时救助金到各乡镇(开发区),用于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小额临时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乡镇(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将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户口薄(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逐步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贯彻落实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民政部门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规范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审核、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要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审批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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