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泗涂公用型保税仓库招商运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3 13:56:33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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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泗涂公用型保税仓库招商运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泗政办秘〔201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泗涂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泗涂公用型保税仓库招商运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9412日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413        

 

 

 

 

 

 

泗县泗涂公用型保税仓库招商运营

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泗县泗涂公用型保税仓库功能,鼓励我县和周边市县外贸进出口企业进驻,提升保税仓库在周边城市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皖北外向型经济发展及整个淮海经济区发展,打造皖北县级公用型保税仓库标杆,参照蚌埠、宣城、温州等地市同类保税仓库的奖励政策,结合本地产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口贸易额奖励

(一)利用泗涂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当年新发生进出口贸易额的企业:

1.进出口贸易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下范围内,按贸易额给予0.16元人民币/美元奖励;

2.进出口贸易额在100万美元(不含)至300万美元(含)范围内,按贸易额给予0.15元人民币/美元奖励;

3.进出口贸易额在300万美元(不含)至500万美元(含)范围内,按贸易额给予0.14元人民币/美元奖励;

4.进出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不含)至1000万美元(含)范围内,按贸易额给予0.13元人民币/美元奖励;

5.进出口贸易额在1000万美元(不含)以上,按贸易额给予0.12元人民币/美元奖励。

进驻泗涂公用型保税仓库的单个企业,对其进出口贸易额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

(二)利用泗涂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存续企业,对企业进出口贸易额较上一年度的新增部分,给予0.02元人民币/美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对已在泗县本地注册、利用泗涂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当年发生进出口贸易额实绩的企业,对超出上年进出口实绩的新增部分,按照第(一)条规定给予奖励。

二、奖励依据和原则

进出口贸易额以海关数据为准,单一企业同时符合省、市、县进出口外贸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即不重复享受多层级奖励。

三、附则

(一)奖励资金按季度兑现,由泗涂现代产业园会同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申请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业务或项目实施期间涉及走私、侵犯知识产权、逃漏检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违反保税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等。如已获得奖励,应依法依规追缴所获资金。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为3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由泗涂现代产业园会同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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