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12 13:37:17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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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泗政秘〔2018〕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819号),现就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开展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推动全县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建设,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等部门)


2.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底前,全县将企业开办环节压减为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等部门)

3.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委等部门)

4.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仅需建设单位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等部门)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5.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430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

6.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全面执行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部门)

8.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部门)

9.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自201811日起,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部门)

10.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部门)

1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201912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12.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自201871日至20216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

13.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全面加快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行业协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名义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民政局等部门)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4.继续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的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担保公司等部门)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5.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企业通过双边洽谈或集合竞价等方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县经信委等部门、县供电公司)

16.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完善我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调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等部门、县供电公司)

17.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我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电价、输配电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等部门、县供电公司)

18.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继续开展天然气年度成本审核,确保天然气价格稳中有降。(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城管局等部门、中裕燃气公司、中燃公司)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9.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七、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20.降低交通、物流领域收费,落实货运车辆年检审合并工作等。(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

八、保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县减负办负责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2.压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制度保障,于每月25日前将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情况报送至县减负办。

23.加强责任考核。各有关部门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认真抓好落实。县政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县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部门加强跟踪督查。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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