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泗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9-30 16:28:22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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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扶贫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发〔201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16929日印发实施的《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泗政办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2018930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项目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扶办〔2018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的脱贫攻坚项目。项目安排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提高脱贫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按照群众参与、申报、乡镇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审定、省市备案程序确定扶贫项目库。

  项目库建设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县摘帽需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产业扶贫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

第五条  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

第六条  乡镇(开发区)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带贫减贫机制以及是否符合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等进行审核,提交乡镇(开发区)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经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项目分类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相关县直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直主管部门对乡镇(开发区)上报的扶贫项目清单,严格对照县脱贫攻坚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出具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

第八条  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对县直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提请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统筹平衡和审查,审定入库项目,经县级媒体公示10天无异议后,建立县级项目库,并公告10天。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将县级项目库及时反馈到县直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项目库反馈到各村,分县直主管部门、乡镇、村三级建立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跨村、跨乡镇项目分别由乡镇、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确定,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第四季度对项目库进行及时调整,动态更新。新项目按上述申报流程及时补充入库,因政策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项目库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各乡镇(开发区)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三章  立项实施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下达到县20日内,县扶贫办会同财政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由县直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开发区)报送项目计划。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减贫任务、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和资金规模,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到村、到户项目,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报县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汇总后报县扶贫办,开展立项工作,县扶贫办对县直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进行汇总,制定项目任务清单,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扶贫开发工作导小组须在10日内审定,并于7日内在政府网站或媒体公10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补助标准、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工作导小组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将审批的项目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分别向省、市扶贫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  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不再实施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乡镇(开发区)、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县级下达项目资金后7日内,进行扶贫项目建设前公告;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竣工后7日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10天。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二十  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十一  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5日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省、市、县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建设方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益对象等。

二十三  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

 

  项目监管

 

二十五  县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审计和经常性检查,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予以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计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实施程序;扶贫项目启动、变更、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拨付和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情况;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并建立查档案

第二十八条  乡镇(开发区)要充分发挥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监督管理作用,强化项目日常监管。

第二十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监管

 

    

 

三十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扶贫项目从申报到验收及后期管护各环节的相关资料要严格收集、整理、归档。县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三十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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