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泗政办秘〔201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2019年9月24日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技术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泗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要求,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重新划定。
一、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六)《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七)《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八)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定。
二、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泗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畜禽品种包括:猪、牛、羊、家禽等主要畜禽,其它品种动物依据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界定。
三、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泗县城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新汴河)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二)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泗县境内新汴河、古汴河、奎濉河、石梁河、唐河、沱河、老濉河、民利河、潼河、小黄河、龙河、黄沟、邓沟、龙须沟等主要河流两侧河岸堤坝范围内。
(四)沱河自然保护区、石龙湖湿地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五)泗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内。
(六)各镇政府所在集镇规划建成区、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特别保护的其它区域。
四、有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原有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有序关闭或搬迁。鼓励支持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促进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二)各乡镇要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养殖用地空间,允许利用一般农用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养殖生产,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按照“放管服”要求,养殖场(小区)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养殖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原有的实现粪污全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不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允许保留。
(四)对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小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县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乡镇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泗政办秘〔2017〕99号)同时废止。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本下载: 53号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doc
PDF 下载:53号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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