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泗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7-30 17:46:31 信息来源: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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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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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县道养护和管理的组织实施;

(三)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计划,指导、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组织实施全县县道路政管理、指导乡道、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评定;

(七)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登记,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八)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九)负责实施县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

(十)负责做好县域内农村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指导、协调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拨付;

(五)定期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六)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登记,负责实施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七)协助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维护本辖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发现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八)做好受灾乡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村农村公路路面清洁、路肩坚实平整,边沟通畅,行道树完整;

(二)负责筹集村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协助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维护村内公路路产路权,发现重大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负责实施村内村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做好受灾村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第三章  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六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服务制度,择优选择专业养护队伍,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队伍资质制度,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公路的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案件;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每村配备1名专职路政管理员。路政管理员对违反农村公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损害农村公路需要赔偿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2米,乡道、已硬化村道不少于1米。县乡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乡道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内批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现有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重建、扩建,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外。

对确需在公路两侧建设中心村、农村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并制定出相应的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在规划审批建设前应征求县交通运输局的意见。

第九条  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公路两侧不少于10米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向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积肥、烧草、拴牛羊等牲畜,随意停放车辆;

(三)搭建棚屋,埋设管线,架设杆线;

(四)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五)其它涉及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跨越、穿越县乡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没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县乡公路。因修建工程设施须临时占用、利用县乡公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局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占用、挖掘县乡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建设单位作业完毕,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县交通运输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县乡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沿线的厂矿、加油站、沙(石)场等为了便于车辆通行需增设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五条  未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匾等非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涉及县、乡道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公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擅自施工的,县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4.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5.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七)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九条  涉及村道的违法行为,按照《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进行处罚。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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