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禁止 燃放 爆竹 发布日期:2018-08-13 18:37:16 信息来源: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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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县政府决定自2018820在县城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南至G343,西至G104绕城段,东至清水沟,北至彩虹大道。

二、禁止燃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泗城镇、屏山镇、大路口乡、墩集镇、丁湖镇等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全面加强宣传教育、日常监管的巡防及劝阻、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等工作。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七、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九、迎接国家庆典等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泗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市容卫生举报电话12319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噪音污染举报电话12369

 

 

 

20188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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