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虹乡路停车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5-18 08:43:29 信息来源: 泗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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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经201844日县政府13次常务会议研究,县政府决定对虹乡路停车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东至虹乡路,西至虹乡路向西50米,南至建材路,北至建材路向北85米(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泗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征迁办公室。

四、在房屋被征收的同时,依法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按《虹乡路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本征收决定和《虹乡路停车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2018518日至2018618日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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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