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投资公司代建安置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泗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3-27 09:29:28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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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投资公司代建安置房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投资公司代建安置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投资公司关系,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安置房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所需建设的安置房项目由投资公司建设,政府按需回购用于征迁安置。投资公司指县政府全资或控股的国有投资公司。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年度棚改计划,确定安置房项目和建设规模。

第四条 县国土局将安置房项目地块依法挂牌出让,受让的投资公司按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县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 投资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六条 投资公司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安置房。县政府帮助投资公司落实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支持政策。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投资公司要及时归口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要做到项目属地纳税,足额缴纳建筑业税收及相关规费。

第七条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依规组织决算审计,经县政府批准确定回购价格,委托县住建委和投资公司签订回购协议,并足额缴纳回购安置房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县政府回购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支付,主要来源于安置房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中央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实现的税收等。

第八条 安置房满足县政府回购之后,剩余的房屋和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报县政府批准后可由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向社会销售。

第九条 投资公司销售的商品房和政府回购的安置房要及时向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条 县住建、规划、房管、国土、公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安置房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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