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罗雪松 发布日期:2021-04-25 11:09:46 信息来源: 投资促进中心(招商局)【新】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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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社会化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01112日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20201211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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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7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引荐投资项目落户泗县并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泗县域内新投资的、经认定符合泗县产业政策的外资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国外投资者到泗县域内以外资方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宿州市以外的境内投资者到泗县域内直接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引荐方具体服务内容

(一)引荐方负责将我县提供的招商资料及区域投资环境情况,通过各种方式以我县名义对外发布。

(二)引荐方负责将客商的投资信息及时反馈给我县,在我县对投资信息认可后方可安排投资方到我县考察、洽谈。

(三)引荐方负责协调我县与客商之间的关系,联络和引进该项目。

(四)引荐方所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重点以智能制造、新能源、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汽车零部件、农机装备、工业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信息传输、5G、人工智能、计算机软件、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为主。

(五)引荐方为我县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等关联业务,具体事项一事一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在本办法试行有效期内,由引荐方介绍、引荐、推进、跟踪、服务并最终在我县落户的项目,由我县书面确认后按规定标准支付引荐方相关费用。

(一)洽谈费补助

1.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5万元人民币;

2.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0万元人民币;

3.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30万元人民币;

4.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50万元人民币;

5.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00万元人民币;

6.对签约引进世界500强、国企或央企500强、民营500强或固定资产投资10亿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补助洽谈费。

(二)税收留成奖励

从企业生产之日起5年内,按引入企业增值税年度纳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的7%给予引荐方奖励,单一企业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实行委托招商,依法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奖励资金兑现原则

(一)对于引荐方的奖励,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周期,属建设周期内到位的资金,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兑现奖励,属建设周期外到位的资金不予兑现奖励。

(二)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所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款项,固定资产数额以审计为准。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

(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方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方应当于次年110日前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项目资金到位证明、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定。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报请县审计、税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支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所得税由引荐方依法缴纳。

第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依法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