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8-14 09:48:11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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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已经2020年8月7日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驻泗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国元保险、平安财险)。

二、评价指标

(一)商业银行

1.贷款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60分)。完成当年贷款预期目标的,得40分。未完成预期目标的,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超额完成预期目标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30分。

余额存贷比平均分8分。余额存贷比每超过或低于全县平均值1个百分点,分别加减1分,最多加减20分。

新增存贷比平均分12分。每高于或低于全县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2分。

2.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基本分40分)。各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生产经营类)贷款占比达到当年投放贷款50%的,得3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当年投放贷款企业个数平均分10分。以各银行当年投放贷款企业个数除以10计算得分,最多不超过15分。

(二)政策性银行(基本分100分)。完成当年贷款预期目标的,得100分;未完成预期目标的,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超额完成预期目标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多不超过30分。最终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评价为优秀;80—90分(含80分)评价为良好;70—80分(含70分)评价为一般;70分以下评价为差。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评价任务完成数、放大倍数、新型政银担和过桥资金业务开展情况,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差。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保险机构任务完成率、保费收入、纳税情况、理赔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差。

三、评价表彰

年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完成预期目标未获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2万元,对评价良好以上未获奖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奖励1万元。对得分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政府授予“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财政性存款给予倾斜支持;对政策性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其工作特性和业绩进行专项表彰奖励,按照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一般,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金融工作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评价结果将函告参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商业银行,评价结果为差的保险机构、政策性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评价结果将函告参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少财政性存款存量。

四、附注

(一)当年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0年施行。《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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