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性投资和国有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苗木)询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8 10:39:07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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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性投资和国有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苗木)询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政府性投资和国有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苗木)询价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月15日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政府性投资和国有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苗木)询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和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工程无政府信息价、指导价可循的材料(设备、苗木)(以下简称“询价材料”)价格管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中询价材料价格,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质量,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询价、定价应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顺畅高效、落实责任、合理节约、预防腐败的原则。

第三条 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在总承包范围内未达到依法招标的询价材料,以及工程变更无相同或类似可循结算价格的询价材料,根据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市场询价、定价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询价组织形式分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询价和委托中介机构询价。询价方式包括现场实地询价、发函询价等。对外观及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询价材料,在参考品牌和市场价格储存信息库的基础上,以现场实地询价为主,具体询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决定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询价申请。根据施工单位询价申请,经设计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核准,在符合设计规范,满足质量、安全、施工、造价控制等要求的基础上,对询价材料档次、品牌、规格、颜色、必要的技术参数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作为询价依据。

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在询价前,指定一名具体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根据询价材料的拟选档次、参考品牌(每类询价材料原则上均应提供不低于5个同档次初选品牌),采取网上询价的方式确定初选品牌价格,作为询价小组确定询价成果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成立询价小组。由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及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等共同组成,人数不低于3人且为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根据确定的初选品牌,询价小组对询价内容、参考厂家进行复核后,确定不低于3个入围参考品牌作为询价目标企业。

询价小组对目标企业报价结果进行合理分析,排除报价偏差过大的无效报价,最终询价结果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经询价小组讨论后形成询价材料价格清单,经签字确认后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收到报价单后15天内,一次性提出该份报价的异议部分,并注明修改内容,超过时限视为默认该份询价材料价格。

施工单位对相关询价材料的品质、价格等问题存在异议的,询价小组应对询价材料目标企业进行考察,现场对企业资质、报价真实性和相关产品质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八条 询价结果。询价小组对询价材料进行询价汇总后形成询价材料报告,经询价小组成员签字后予以确认。询价价格作为项目工程结算和造价审定的依据。监理单位负责根据询价材料的档次、质量,与同等品牌价格比较,对施工单位进场材料进行验收。

第九条 成立监督小组。县政府成立建设工程材料市场询价及定价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审计局、司法局、财政局、公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对询价程序、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严明工作纪律。严禁询价小组成员、建设单位参与询价目标企业的宴请、娱乐、健身等违法违规活动,或接受单位及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和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对询价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履职的,第一时间发送提醒单,对在执行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入围无信息价材料询价资格,按照诚信管理规定,列入黑名单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造价咨询机构在询价工作中故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专家应客观公正对询价材料的价格、档次、品牌、规格、颜色,以及必要的技术参数等方面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得私自接触询价目标企业,不得向项目实施主体或造价咨询机构征询确定询价目标企业的意向,违反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3至12个月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并予以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清退出专家库,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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