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8-12 09:24:17 信息来源: 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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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20〕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县本级信息化项目。县本级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视同财政性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或升级改造、设备购置、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不包括办公类软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录入服务采购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云服务租用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其中数据资源运维中涉及政务数据,是指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各类数据。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全县的信息化项目需充分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政务云平台、大数据平台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后续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政务部门不得新建数据中心、数据机房。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开发运用、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推动全县政务数据的汇聚、整合和应用发展。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编制时间安排,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建议书,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县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及《泗县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集约、共享、安全”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依托县政务数据中心统一平台和资源,制订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新建和改扩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充分调研和需求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批。

第七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依据国发〔2016〕51号等文件要求,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拟定项目优先排序,纳入项目计划库。

第八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全县信息化总体规划及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组织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按规定流程批准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下达立项批复。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下达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单位按专家意见修改并细化后,根据批复内容申请筹措项目资金,依法依规履行采购程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确因工作需要变更的,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单位应按月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论证,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不少于30日,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结束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派员参加。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终验合格满12个月后,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申请下年度新建项目预算及运维资金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维保制度。项目单位应在编制招标文本时约定免费维保期自项目终验合格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项目单位应编制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运维经费。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要求,建立信息化项目和政务数据安全体系及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信息化项目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信息化项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公安机关等,制定信息化项目和政务数据安全工作规范,构建技术保障体系和风险识别机制,建立数据容灾备份和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信息化项目和政务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专家论证、评审、项目监理、验收和绩效评价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等级,进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预算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项目单位凭立项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单(加盖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公章)、终验意见(支付尾款时提供)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另行规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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