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8 10:10:47 信息来源: 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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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0〕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依法履行投资审计监督职能

县审计局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等依法进行审计。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办秘〔2019〕27号)要求,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做好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切实履行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三、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强化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管局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行业管理规范,对我县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和控制价编制机构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合同中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因设计单位超标准、不合理及缺项漏项设计导致工程预算浮动范围超出3%的,不予支付设计费;工程预算浮动范围超出5%的,取消设计单位在泗县开展业务资格,并由县住建局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因招标代理和控制价编制机构缺项漏项、虚增工程造价导致标前审计浮动范围超出3%的,不予支付控制价编制费;工程预算浮动范围超出5%的,取消招标代理和控制价编制单位在泗县开展业务资格,并由县住建局、县公管局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四、招标控制价审计

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9〕12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审计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审计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从县投资审计协审定点库中随机抽取协审机构,对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协审机构独立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建设单位依据审核报告组织招标,未经控制价审计的项目,县公管局不予受理招标(EPC项目除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把关,县审计局对招标控制价审计工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五、竣工结算审计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施工方)编制,发包人(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负责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县审计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从县投资审计协审定点库中随机抽取协审机构,协审机构独立实施并出具审计报告,县审计局对协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设单位应加强竣工结算资料审核监督,组织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把关,防止高估冒算,并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约定结算审计高估冒算违约处罚条款:“对单项工程审减率超过5%(不含5%)低于10%(含10%)的,从审定的工程造价中扣减5%以上部分审减金额的工程款,同比例扣减监理公司监理费用;对单项工程审减率超过10%的,从施工单位审定工程款中扣减施工单位审减金额6%工程款,同比例扣减监理公司监理费用,以上处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并上缴财政;对故意高估冒算且审减率超过20%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信用惩戒。对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工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违约责任,结算审计时将上述事项纳入审计范围。

六、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由县审计局负责实施,重点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实施决算审计,年初编制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通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揭示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综合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由县审计局负责实施,重点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1亿元以下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学校、医院等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备,县审计局年初编制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对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等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活动,以“维护安全、促进管理、保障效果”为总体目标,及时、有效地监督项目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减少损失浪费,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重大政策落实到位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审计人员在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得参与下列与项目建设管理、决策有关的活动:

1.在项目建设管理、决策有关的会议上发表意见;

2.受邀担任项目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的专家;

3.在项目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款项支付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4.对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5.与项目相关的其他管理、决策活动。

八、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由县审计局负责实施,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1.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2.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3.政府指定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协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协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县审计局负责,住建局配合。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协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随机对协审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和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审。复审结果误差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审减率误差在1.5%-2%(含2%)之间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20%;误差在2%-3%(含3%)之间的,审计服务费用扣除40%;误差超过3%的,全额扣除该项目审计服务费用,同时停止委托审计业务半年;有两个以上项目复审结果误差3%以上或单项工程复审结果误差超过10%的,县审计局要终止委托的审计业务,并对问题较多的协审机构按相关规定移送县住建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因协审机构审核质量问题给审计机关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协审机构应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协审人员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审计私自承揽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

十、转变投资审计监督方式

县审计局要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超越审计权限参与工程项目决策、审批、征地拆迁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活动,包括不得代替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概(预)算编制和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认定和费用审核签字、土地开发成本认定、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和审核、物资材料采购和价格认定、标前会商、变更签字和确认、工程验收、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编制等管理活动。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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