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9 10:52:01 信息来源: 泗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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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坚持“健全网络、全面监管、市场运作、保险参与、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工作要求,采取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处理单位、乡镇(开发区)、村、养殖场(户)”联动、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由焚烧深埋转变为更加环保的集中无害化处理,有效解决因病死畜禽引起的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问题。

二、工作措施

由县畜牧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企业承担全县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工作,并负责对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全程跟踪监管。

(一)收集模式

1.规模养殖场收集模式。规模养殖场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完善病死畜禽冷藏设施,由处理单位组织专业车辆上门收集:大型养殖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应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容积不低于40立方米的冷藏设施;规模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3000头)应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容积不低于20立方米的冷藏设施。

2.收集点收集模式。在偏远乡镇、村庄养殖密集区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点,配备冷藏设施,由处理单位组织车辆定期上门收集。

(二)经费来源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头,省、县财政各补助15元/头。

(三)补助标准

1.按照“谁处理、谁受益”的原则,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户)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对上交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给予送交人30元/头(猪当量)补贴,给予病死畜禽处理单位50元/头(猪当量)无害化处理费用。

2.对从屠宰环节收集的病死畜禽及产品,由屠宰厂自行承担费用,委托处理单位收集处理。屠宰环节产生的需依法处理的畜禽产品,按90千克/头的标准,折算成猪当量处理。

3.对被丢弃的病死畜禽,由乡镇(开发区)收集后交予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由乡镇(开发区)承担。处理费用标准由乡镇(开发区)同处理单位参照本方案规定补贴标准商定,原则上不超过50元/头(猪当量)。

4.对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没收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由执法单位委托处理单位处理,处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元/头(猪当量)。

猪当量计算法:每60只家禽(含肉鸡、肉鸭、肉鹅、蛋鸡)折算成1个猪当量,每90千克肉牛折算成1个猪当量,每4只肉羊折算成1个猪当量。

本方案实施后,我县病死畜禽原则上不再实行深埋等处理方式,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费用自理。

(四)操作程序

1.现场查验。养殖场(户)上报的病死畜禽,乡镇畜牧兽医站应立即安排官方兽医或协检员(不少于2人)到现场进行查勘,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填写收集凭证,并拍摄影像资料上报存档,由养殖场(户)、官方兽医或协检员、保险理赔员、收集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保险联动。对参加能繁母猪或育肥猪保险的病死猪收集,官方兽医或协检员、收集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等应同时到场,完成对参保生猪的查勘、签字确认、收集等流程。保险公司应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对未经确认无害化处理的死猪,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三、监管机制

(一)全程监督。收集人员到各养殖场(户)、收集点收集病死畜禽时,官方兽医或协检员(不少于2人)应到现场全程监督并指导消毒。

(二)入场查验。运输病死畜禽车辆入库前,要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认真核对畜种和数量。处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畜禽外流,对病死畜禽收集、交接和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材料登记造册,填写相关凭证并经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三)严格审核。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处理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相关材料上报到县畜牧中心审核。县畜牧中心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定期开展抽查和动态监控;对日死亡量超过存栏量20%的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到场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认是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配套保障政策。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全面落实生猪保险,逐步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二)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县畜牧中心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无害化处理并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处理单位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鼓励处理单位采用智能化收集模式,养殖场(户)可以通过语音电话或线上平台等方式上报备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泗政办发〔2014〕53号)同时废止。本方案涉及有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如上级作出调整,本方案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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