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6 11:21:10 信息来源: 泗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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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32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2023630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3日       

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2.4 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2.5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6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7 工作组、专家组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工程准备

3.4 物资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培训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3.8 宣传教育

3.9 汛(旱)前检查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应急响应

5.2 二级应急响应

5.3 三级应急响应

5.4 四级应急响应

5.5 应急响应终止

6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6.1 河道洪水

6.2 渍涝灾害

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6.4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6.5 社会动员

7 信息报送与发布

7.1 信息报送

7.2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资金保障

8.4 通信保障

8.5 交通保障

8.6 电力保障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工作

9.2 总结评估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奖励与责任

10.4 预案解释部门

10.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国家和省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委、政府工作要求,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宿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委、政府工作要求;

2)制定全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调度运用影响较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4)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7)指导各地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8)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防指组成

防指由政府长任指挥长,政府常务副长任第一副指挥长,政府分管水利部门的副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应急局局长、水利局局长、城管局局长、县人武部军事科科长、武警中队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委组织部、委宣传部、发改委、教体局、经信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文化和旅游局、数据资源局房管中心、公安局、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组织播发经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公告。

发改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等计划的协调安排。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加强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管理,落实防汛排涝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排涝和安全提示等工作。

住建局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做好灾后房屋鉴定等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建筑行业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数据资源局负责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负责协调全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需要,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等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民政局负责指导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司法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排涝、抗旱、生产救灾和恢复的指导、技术服务;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实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业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能力。

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工程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防汛期监督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督促水上运输船只和渡口做好防台风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县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商贸服务领域(含餐饮业、住宿业)地下空间的管理,落实防汛排涝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排涝和安全提示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A级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建设、使用单位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局负责城区所属防汛、排涝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协调做好城区饮用水保障工作。

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的金属冶炼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水旱灾害中上述行业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处置。

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防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后重建规划及有关工作。

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组织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县房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居民区车库等地下空间管理,落实防汛排涝物资、装备,开展应急排涝和安全提示等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有关防洪涵闸电力供应,保障防汛、抗旱、排涝的电力供应。

武警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县人武部军事科根据汛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防汛紧急任务。

2.2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办)为防指办事机构,承担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应急局。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并实施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对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办设主任1名,由应急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2.3 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防办,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人股室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 指挥协调组

应急局为组长单位,水利局、城管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协助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组织防汛会商,提出工作建议;汇总掌握防汛抗洪抢险信息,起草相关文稿,发布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2.3.2 预报预警组

气象局为组长单位,水利局、城管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雨情、洪水、城市内涝、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督促地方预警发布和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

2.3.3 防洪调度组

水利局为组长单位。负责本级调度的防洪工程调度和突发应急调度,对接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开展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全县防洪调度。

2.3.4 队伍和物资调度组

应急局为组长单位,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军事科、武警队、消防救援队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全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和防汛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协调做好突发险情灾情现场处置前后方联动;根据需要,向省、市申请物资和队伍支持。

2.3.5 督导检查组

应急局为组长单位,水利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工作组派出、检查情况汇总、督促整改、调查核实等工作。

2.4 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

2.5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6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防洪河道堤防、水库等出现较大险情时,可以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7 工作组、专家组

防指成立工作组,由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落实县、、村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水库、城市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对水库下游、行洪通道、山水威胁区、行蓄洪区、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城市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 应急预案

各级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湖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各级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水利部门负责修订完善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

城管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发改、教育、民政、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水利部门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

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各类防汛排涝工程整治消除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制订应急度汛方案,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就近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城管、应急、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 队伍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可预置任务部队;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水利等施工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县、、村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县级不少于100人,级不少于50人,村级不少于15人。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 培训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课件、视听资料,加强培训师资、机构培育,提高培训规范化水平。负责县、级防办工作人员、县级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等的培训。

3.6.2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各级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汛(旱)前检查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管、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涝渍、农业干旱预警发布。

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完善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下游相应等级发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地方人民政府、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县、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水及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4 预警响应

4.4.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综合预警等级、影响范围、水情墒情等因素,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库水情预报预警,视情调度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城管局会同气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发改委、城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房管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责指导督促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穿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5住建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建筑施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护措施等。

6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按要求协调基层镇村通过应急广播发布预警信息。

7委宣传部、数据资源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4.2 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综合预警等级、影响范围、水情墒情等因素,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督促向水库下游风险区发布实时预警。

3应急局组织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公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公路通阻、航道通航预警信息,保障公路通行,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公路抢修准备,以及水库下游风险区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洪水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有关农村基层预警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4.4.3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影响或可能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综合预警等级、影响范围、水情等因素,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应急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

5住建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工地、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作业渔船管理、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

4.4.4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综合预警等级、影响范围、水情墒情等因素,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气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保水、提水、调水工作,增加抗旱水源。

4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努力保障农业及工业用水安全。

5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农业抗旱、农业灌溉等技术指导。

6相关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组织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5.1 一级应急响应

5.1.1 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应急响应:

1)全范围内发生特大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干流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团结闸、奎濉枯河闸以上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8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由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审核后,报防指指挥长决定。必要时,委、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1.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委、政府和防指;必要时,提请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防指指挥长委托,可由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防指指挥长或委托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带班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防办和委、政府,通报防指成员单位。

3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政府领导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带队赴一线督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委统一安排领导分片督查指导。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相关地区驻点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调拨准备,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武警队协调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权限、职责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转移避险、工程调度、应急排涝、抗旱保水等工作;积极做好物资、资金、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等保障工作。

7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按照规定申请组织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防指领导赴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8)相关镇、街道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防汛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工委或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坐镇指挥;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

9)县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地方防指、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2 二级应急响应

5.2.1 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响应条件。

1)全范围内发生大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均超过警戒水位;

2)沱河堤防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5)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5个以上镇(街道)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6) 县城建成区,或8个以上镇区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决定。

5.2.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相关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防指指挥长委托,可由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带班;防指专项工作组或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防办和委、政府,通报防指成员单位。

3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4政府领导或委托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带队赴一线督导防汛抗旱工作。防指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相关地区驻点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调拨准备,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必要时,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武警队做好调派准备,必要时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权限、职责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转移避险、工程调度、应急排涝、抗旱保水等工作;积极做好物资、资金、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等保障工作。

7)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较大险情时,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防指领导赴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8防汛二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镇(街道)防指、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防办;抗旱二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镇(街道)防指、防指成员单位每周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同时,县防指同期报送市防指办、县委、县政府相关信息。

5.3三级应急响应

5.3.1 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响应条件。

1)全范围内发生较大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等干流主要控制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奎濉河等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唐河、沱河干流大部分河段超过保证水位;

4唐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闸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7)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产生较重影响;

8)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3个以上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9县城建成区,或5个以上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10)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5.3.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相关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委托,可由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防指副指挥长带班;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联合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防办和委、政府,通报防指成员单位。

3防指在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4防指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相关地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调拨准备,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武警中队做好调派准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防指成员单位按权限、职责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转移避险、工程调度、应急排涝、抗旱保水等工作;积极做好物资、资金、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等保障工作。

7)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一般险情时,当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根据需要,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防指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8)相关镇(街道)防指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坐镇指挥;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

9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镇(街道)防指、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防办;抗旱三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镇(街道)防指、防指成员单位每周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4 四级应急响应

5.4.1 四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四级响应条件。

1)全范围内发生一般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等主要河道的一条主要支流全线超过警戒水位;

2)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唐河、沱河干流大部分河段超过警戒水位,或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产生影响;

7)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大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8县城区,或3个以上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9)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防指副指挥长(防办主任)决定。

5.4.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相关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防指副指挥长委托,可由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防办负责同志带班;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防办和委、政府,通报防指成员单位。

3防办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相关地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有关单位做好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调拨准备,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备勤。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防指成员单位按权限、职责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转移避险、工程调度、应急排涝、抗旱保水等工作;积极做好物资、资金、电力、通讯、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等保障工作。

6)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一般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根据需要,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7)相关镇(街道)防指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坐镇指挥;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

8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镇(街道)防指、防指成员单位每日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防办;抗旱四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镇(街道)防指、防指成员单位每周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情况报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5.2 主要河道、水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防指领导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防指副指挥长(防办主任)研究决定。

6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6.1 河道洪水

1)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交通、电力、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发改委、城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房管中心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影响面广和涉及人员安全的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及地下空间,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公共电子屏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水利、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城管、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6.4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6.5 社会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7 信息报送与发布

7.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装备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有堤防河道的堤防及穿堤建筑物,中型、小一型水库及其它头顶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水库发生超汛限水位的洪水,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尤其是应急响应和强降雨等期间的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本级防办。

7.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防汛抢险、巡堤查险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排涝和抗旱救灾。

8.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8.3 资金保障

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所需。加强防汛抗旱高级别应急响应下防汛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中央、省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救灾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8.4 通信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应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3)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共电子屏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共电子屏管理单位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8.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行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通航水域航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8.6 电力保障

电力、能源等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工作

9.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救援队或抗旱服务队,可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9.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汛期)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9.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加强资金保障,由各级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储备计划,相关单位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9.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9.1.5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9.2 总结评估

每年县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按要求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1.1 紧急防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0.1.2 紧急抗旱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10.1.3 防御洪水方案

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10.1.4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0.1.5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0.1.6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防办负责管理。各街道)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防办备案;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10.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政府办公室会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