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8-09-26 16:02:38 信息来源: 县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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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和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宿地税函〔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目前,大部分单位能做到依法扣缴,但还有少数单位扣缴不规范。为此,各单位要提高认识,依法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为我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严格执行政策,全面落实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一)扣缴对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扣缴义务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和法定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速算扣除数代扣代缴税款。并于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速算扣除数清算年度个人所得税。

(五)扣缴方式。根据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模式和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代扣代缴模式:

1.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将职工月份各项收入合并计算,通过工资统发平台上传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由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汇总后,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未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将职工月份各项收入合并计算,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六)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缴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检查力度,推动扣缴工作全面落实。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禁少扣、不扣税款。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的检查,对逃避、拒绝履行扣缴义务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应缴未缴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予以曝光,切实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扣缴工作质量。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推行电子网络申报,及时、全面公开个人所得税政策、扣缴流程、资料要求等,做好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辅导等形式和途径,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纳税辅导,使办税人员掌握税法精神、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方法,提高代扣代缴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协作配合,构建综合治税环境。依据《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83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210号),加强财政、审计、税务、人社等部门的协作,共享信息资源,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着力构建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8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