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清洁、 消毒灭源和禁止泔水喂猪”大行动的通知

作者: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2018-09-07 17:56:41 信息来源: 县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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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断病源传播途径,坚决打好养殖场(户)自身封闭保卫战,根据《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和禁止泔水喂猪大行动的通知》(皖农明电〔201874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和禁止泔水喂猪大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全面开展环境清洁整治。各乡镇、开发区要对辖区内规模养猪场,从场区院墙、场区大门、合理分区、内外环境等方面进行场容场貌整改提升;按照“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的要求,从建设阳光堆粪场与集污池、实施雨污分流等方面对粪污治理设施建设进行整改提升。对辖区内养猪专业户,按照三净二规范要求进行整改,“三净即养殖圈舍净、粪污处理净、周围环境净;“二规范即圈舍建设规范、粪污处理设施规范。

(二)全面开展消毒灭源行动。将规模养猪场、定点屠宰场、生猪交易场所等动物疫病易发场所作为消毒灭源行动的重点单位,进一步完善消毒制度和消毒设施,明确养猪场、屠宰场、交易场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做到一天一消毒。对散养的畜禽圈舍及环境,要组织消毒小分队,进行逐村逐户集中突击消毒,一周一次。屠宰场、交易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消毒程序,对运输车辆及工具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

(三)全面开展“泔水”喂猪排查和整治。各乡镇、开发区要对所有养猪场(户)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有泔水喂猪行为的,立即登记造册,拆除泔水蒸煮设施和运输设备,同时了解泔水来源。县市场监管局、环保局、教体局、公安局要进行溯源整治,对全县所有宾馆、饭店、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排查,发现有泔水提供或出售给养猪场(户)的,立即登记造册,并责令立即停止提供或出售泔水给养猪场(户)。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严格禁止养殖场(户)使用泔水喂猪,对不听劝阻,依然用泔水喂猪的养猪场(户)或对养猪场提供泔水的餐饮服务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罚,如因此造成疫情传播蔓延,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时间要求

(一)环境清洁整治工作。从即日起开始,915日前结束,后期加强监管。

(二)消毒灭源工作。按照一天一消毒一周一消毒要求严格执行,直到全国疫情稳定为止。

(三)“泔水”喂猪排查和整治工作。97日开始,912日结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防控意识。要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开展培训。要以加强饲养管理、严格防疫制度为主要培训内容,重点在环境清洁、消毒灭源和禁止泔水喂猪环节上提出高标准要求。要实行分片包干,进村入户,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使广大生猪养殖户进一步提升防控意识,明确防控思路。

(二)保障物资供应,做好配套服务。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要根据活动开展需要,积极储备消毒液、消毒器具、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同时,围绕猪舍、周边环境和车辆用具的清洁、消毒,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各乡镇、开发区要组建专业服务队,逐村逐户开展消毒灭源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控责任。各乡镇、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联防联控,提升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打好非洲猪瘟歼灭战。各乡镇、开发区要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投入到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和禁止泔水喂猪活动中,对参加活动不主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养殖场(户),一旦出现疫情,不享受扑杀补助、不享受产业支持政策。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开发区)大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和禁止泔水喂猪活动执行不力或因此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各乡镇、开发区及县直有关单位将“环境清洁、消毒灭源和禁止泔水喂猪活动开展情况,一并按照泗政办明电〔2018〕31号文件要求上报县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7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