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广电局东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广电局东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8〕5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虹乡路,西至草庙路,南至古运河,北至广电局东一期已征收地块。
三、征收部门:泗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征迁办公室。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见《广电局东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在房屋被征收的同时,依法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本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有关金融机构。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在 2018 年10月18日至2018 年11月28日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广电局东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泗政发〔2018〕56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泗县广电局东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 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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