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殡仪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殡仪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发〔20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殡仪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规范遗体接运和水晶棺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运尸车辆经营管理的通知》民政函〔2009〕3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遗体接运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专用接尸车辆(以下简称殡仪车辆),禁止任何改装的卡车、面包车、农用车接运遗体。
第二条 殡仪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交通、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并经民政部门批准,获得遗体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否则禁止经营。
第三条 为保证遗体接运需要,保障殡仪车主的合理利益,原则上,3万人以下的乡镇(开发区)可配备1台殡仪车辆;3-6万人的乡镇(开发区)可配备2台殡仪车辆;6万人以上的乡镇(开发区)可配备3台殡仪车辆。
第四条 从事殡仪车辆运营的,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获得遗体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已从事殡仪车辆运营且证照齐全的,可优先获得殡仪车辆运营资格。获得经营资格的殡仪车辆要悬挂“殡葬专用车”标志,统一编号,报相关部门备案。殡仪车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到车辆管理单位进行年审,并向社会公开其车牌号码和承运人联系方式。
第五条 实行备案登记制。已从事殡仪车辆经营的,在本办法发布一周内,需到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事宜,否则,视为放弃殡仪车辆经营。
第六条 凡从事遗体接运和水晶棺租赁业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所在乡镇(开发区)的统一管理,接受县殡葬管理所的业务指导。
2、必须在各乡镇(开发区)的统一调配下,凭《遗体接运单》从事遗体接运和水晶棺租赁业务,不得跨区域开展相关经营业务。
第七条 接运遗体和水晶棺租赁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不得向丧户乱收费。
第八条 对辖区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殡仪车主,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暂停经营、限期改正,直至取缔经营权等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殡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本下载:7号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泗县殡仪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PDF下载:7号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印发泗县殡仪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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