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四上” 企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3-25 10:35:48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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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四上” 企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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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内建筑业)培育申报工作,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二条  对当年新入库的“四上”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对当年增速较高或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在库“四上”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条  对当年新增或召回的自营进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对当年新增及在库的“四上”企业发展壮大,经县直有关部门审定后,县政府给予扶持奖励。

1、规模以上工业。对当年新增且非以前年度退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半年入库的,奖励15万元;下半年入库的,奖励12万元;对新入库成长型(年底达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上一个台阶补助一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且全年产值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奖励企业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全年产值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奖励企业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且全年产值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奖励企业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且全年产值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奖励企业1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以主管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数据为准。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大个体户,奖励2万元。

对已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根据营业收入增速、规模大小给予分级奖励。对商品零售额有3个以上季度增速20%以上且全年增速20%以上的,奖励企业2万元,奖励大个体户1万元;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批发业、1500万元的零售业、5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内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按营业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5年内按其每年度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给予奖励(财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兑现)。

3、规模以上服务业。对纳入“四上”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行业不同给予扶持奖励。新增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商务服务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奖励10万元;新增规模以上文化及体育和娱乐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教育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机构,奖励8万元;新增规模以上租赁企业、交通运输及仓储物流企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企业,奖励6万元;对已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每季度营业收入增速均在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资质内建筑业。对纳入“四上”统计的资质内建筑企业,拓展县外业务,来自县外产值超2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1万元,10万元封顶。对申报资质晋升的建筑企业,成功晋升特级的奖励300万元,成功晋升一级的奖励50万元,成功晋升二级的奖励20万元。

5、自营进出口企业。新增或召回自营进出口企业,进出口实绩超过5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

6、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上限给予奖励。

7、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当年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全年累计增速25%以上的,奖励5万元。

8、对“四上”企业,县政府优先在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征地用地审批协调、企业融资平台搭建、品牌建设、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同时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乡镇、园区、县直责任单位的奖励,按《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四上”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泗政秘〔2015〕4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建立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根据企业入统有关流程和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经信局。负责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做好规上工业企业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做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摸底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二)县商务局。负责培育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做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做好自营进出口企业召回和培育工作。

(三)县发改委。负责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培育工作。

(四)县财政局。建立税费征收封闭管理机制,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五)县税务局。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加强辖区企业税收监管;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对瞒报、漏报、通过不法手段逃税、漏税的,依法予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规模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企业资料,支持配合做好“四上”企业申报工作;加大退税保障力度,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退税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六)县住建局。负责培育资质内建筑业,做好建筑业企业排查、申报、统计报送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七)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涉及的企业新建、变更登记发证相关审批工作,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做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业企业排查,加强与县发改委、商务局的沟通,及时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类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做好驾驶员培训学校排查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九)县卫健委。负责做好民营医院、医疗机构后勤保障外包企业经营情况排查,及时向县发改委、商务局提供达规、达限企业信息。

(十)县文旅局。负责做好文化传媒、旅游和娱乐业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良种培育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摸排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十二)县科技局。负责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农业服务业企业排查工作。

(十三)县房管中心。负责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入库工作;做好房地产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十四)县城管局。负责做好广告服务、环卫垃圾、渣土清运、园林绿化养护等行业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十五)县教体局。负责做好民办学校、体育行业单位、学校后勤外包企业排查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商务局提供达规、达限企业信息。

(十六)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健康养老类企业单位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十七)县人社局。负责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十八)县公安局。负责做好保安公司、车辆监测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向县发改委提供达规企业信息。

(十九)县统计局。负责做好“四上”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确认工作,组织开展统计员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做好入统申报和联网直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

第五章  乡镇、园区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开发区、泗涂产业园要按照县主管部门分解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四上”企业摸排、培育和统计工作,建立本乡镇(园区)“四上”企业储备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及时做好达规达限企业申报入库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培育的“四上”企业,必须具备发展潜力、纳税正常、财务统计基础健全,按照“谁培育、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质量基础,做好协调服务,促使企业统计工作达到规范化要求。

第九条  对当年奖励对象的认定,须由县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委、住建局、科技局分别列出奖励名单和依据,经县税务局、统计局核对,县审计局审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培育申报的企业纳入“四上”统计后,不足1年关停的,取消或收回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2年。

第十二条  其他奖励办法与本奖励办法内容重复的,以本办法为准,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科技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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