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域内14条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域内14条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泗政秘〔2019〕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及水工程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全,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河长办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宿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县域内新濉河、沱河、唐河、石梁河、北沱河、民利河、老濉河、潼河、龙河、小黄河、樊吴大沟、杨庄沟、岳洪河、老虹灵沟等14条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序号 |
河道名称 |
起讫地点 |
管理范围 |
保护范围 |
备 注 |
1 |
新汴河 |
泗灵交界处至省界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侧堤脚外20米) |
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外50米 |
市政府已发布通告 |
2 |
北沱河 |
泗灵交界处至唐河 |
|
||
3 |
唐 河 |
泗灵交界处至沱湖 |
|
||
4 |
新濉河 |
泗灵交界处至省界 |
|
||
5 |
沱 河 |
泗灵交界处至沱湖 |
|
6 |
小黄河 |
大孟圩至老濉河 |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侧堤脚外10米) |
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外30米 |
|
7 |
民利河 |
时圩子至老濉河 |
|
||
8 |
潼河 |
小樊庄至省界 |
|
||
9 |
岳洪河 |
泗灵交界处至唐河 |
|
||
10 |
龙河 |
小王庄至省界 |
|
||
11 |
老虹灵沟 |
省界至新濉河 |
|
||
12 |
老濉河 |
老虹灵沟至省界 |
|
||
13 |
石梁河 |
岗河口闸至石梁河地下涵 |
距河口10米 |
无保护范围 |
无堤防 |
石梁河地下涵至五河交界 |
距河口20米 |
||||
14 |
杨庄沟 |
黄圩镇西三侯至老濉河 |
距河口5米 |
||
15 |
樊吴大沟 |
大彭涵至潼沟闸入沱湖 |
二、水闸、泵站管理范围
大型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中型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小型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各20米。
三、特殊情况
1.现状堤防不明显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线。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有经批复明确设计断面规划的,可根据规划断面确定管理范围线。
2.堤防堆土区、填充区线超过拟定堤防管理范围线的,以堤防堆土区、填充区线作为堤防管理范围线。
3.对河流上建有护岸工程(包括直立式挡土墙)的,以保障护岸工程安全运行并留有适当的宽度为标准,合理确定外缘边界线。
4.背水侧一定范围地面高程与迎水侧高程基本一致或高于迎水侧的,视为护岸段;背水侧一定范围地面高程低于迎水侧高程,存在溃破风险的,视为堤防段。
5.以往历次已确权或已划定管理范围大于现拟定管理范围的,以已确权或已划定的管理范围为准。
四、县水行政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河道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勘界、绘图,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沿河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在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宿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沿河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公民保护河道及水工程的自觉性。
七、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涉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由县政府依法解决。
八、新汴河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详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汴河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宿政秘〔2018〕126号)。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