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域内14条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作者:泗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2-20 15:31:12 信息来源: 泗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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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及水工程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全,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河长办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宿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县域内新濉河、沱河、唐河、石梁河、北沱河、民利河、老濉河、潼河、龙河、小黄河、樊吴大沟、杨庄沟、岳洪河、老虹灵沟等14条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序号

河道名称

起讫地点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备  注

1

新汴河

泗灵交界处至省界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侧堤脚外20米)

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外50米

市政府已发布通告

2

北沱河

泗灵交界处至唐河

 

3

唐  河

泗灵交界处至沱湖

 

4

新濉河

泗灵交界处至省界

 

5

沱  河

泗灵交界处至沱湖

 


6

小黄河

大孟圩至老濉河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侧堤脚外10米)

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外30米

 

7

民利河

时圩子至老濉河

 

8

潼河

小樊庄至省界

 

9

岳洪河

泗灵交界处至唐河

 

10

龙河

小王庄至省界

 

11

老虹灵沟

省界至新濉河

 

12

老濉河

老虹灵沟至省界

 

13

石梁河

岗河口闸至石梁河地下涵

距河口10米

无保护范围

无堤防

石梁河地下涵至五河交界

距河口20米

14

杨庄沟

黄圩镇西三侯至老濉河

距河口5米

15

樊吴大沟

大彭涵至潼沟闸入沱湖

二、水闸、泵站管理范围

大型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中型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小型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各20米。

三、特殊情况

1.现状堤防不明显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线。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有经批复明确设计断面规划的,可根据规划断面确定管理范围线。

2.堤防堆土区、填充区线超过拟定堤防管理范围线的,以堤防堆土区、填充区线作为堤防管理范围线。

3.对河流上建有护岸工程(包括直立式挡土墙)的,以保障护岸工程安全运行并留有适当的宽度为标准,合理确定外缘边界线。

4.背水侧一定范围地面高程与迎水侧高程基本一致或高于迎水侧的,视为护岸段;背水侧一定范围地面高程低于迎水侧高程,存在溃破风险的,视为堤防段。

5.以往历次已确权或已划定管理范围大于现拟定管理范围的,以已确权或已划定的管理范围为准。

四、县水行政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河道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勘界、绘图,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沿河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在河道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宿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六、沿河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公民保护河道及水工程的自觉性。

七、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涉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由县政府依法解决。

八、新汴河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详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汴河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告》(宿政秘〔2018〕126号)。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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